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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医院关于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补充说明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自2007年1月1日执行以来,对学生公费医疗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和保障学生健康,减轻学生医疗费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规定上的漏洞。为进一步完善两校区学生公费医疗的统筹管理,逐步实现学生公费医疗的规范化和无缝隙管理,达到管理人性化与科学化兼顾的目的,现对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作如下补充说明:

1.我校合同医院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昌平区医院、昌平区中医医院三所。

2.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起止时间为:自新生入学体检完成后,以公费医疗卡发放为起始时间;结束时间由于涉及学生报销医疗费用到账时间的不确定性,故以每年毕业生离校期间财务处和校医院的通知为准。

3.转诊和报销手续原则上由发放公费医疗卡所在校区校医院负责(法硕学院二、三年级同学由昌平校区转入学院路校区校医院公费医疗管理)。

4.新生入学前所患有的慢性疾病在入学后急性发作,原则上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5.昌平校区公费医疗报销时间为每周二、四上午工作时间(寒、暑假期间报销时间另行通知),在校医院一楼院长办公室审核签字后到医院二楼204室办理报销手续。 校医院 201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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