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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

为了保证全校教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规范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就医行为,依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90京卫公字第100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86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 <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90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4]113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公费医疗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享受公费医疗范围

1. 校离、退休人员。

2. 我校正式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3. 经校人事处批准的病休编外人员及待分配人员;

二.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

1 停薪人员;

2 出国(境)人员。(此类人员的境外医疗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校医院就诊规定

1. 在校医院就诊的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应办理医疗证,建立病历和微机号。就诊时需持本人医疗证挂号,取病历后方可就诊。医疗证、微机号在昌平校区、学院路校区医院门诊部通用。

2. 医疗证由个人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严禁以甲病人名义给乙病人开药。

3. 校医院医务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患者因病施治,科学合理地用药,患者不得要求开大处方,多开处方,不得点名要药,超量要药。

4. 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享受校内公费医疗照顾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负责审批公费医疗报销的人员应严格掌握并进行登记,超量者不予报销。

5. 医务人员开药时,每张处方要填写好病历号、微机号,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两个诊断和四种药,否则药房拒付。

四.校外医院就诊的规定

1. 根据病情,需要转诊到合同医院检查、治疗的,要经校医院开据转诊证明(不得转往部队和武警医院);离、退休人员除合同医院外,已选择就近医院的可不用转诊单即可报销。

2. 在合同医院单项检查费用超过200元以上的,如CT、核磁共振等须经校医院领导批准,否则费用自理。

3. 因急诊不能赴指定医院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医保定点单位)就诊的医药费(限急诊本次),报销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药品处方和收费发票,缺一不可。

4. 享受公费医疗的任何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亲属或他人开方取药,一经发现,除不予报销外,还将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将做出严肃处理。

五.公费医疗报销

1. 在校外门诊看病学校一律不开支票,先由自己垫付。

2. 教职工(含离、退休)需要住院治疗,须凭所住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单到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开具支票领用单,由校医院主管院长签字后,到校财务处办理领取支票手续同时需交纳住院所需费用10%的押金。超过一万元须经主管校长签字。

3. 肾病血液透析、肾移植排异期间,视同住院执行。

4. 在合同医院门诊就诊或因公外出急诊,报销时需持转诊单(或急诊证明)、处方和付费单据,由昌平校区或学院路校区医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报销比例为在职职工自负20%,退休职工自负10%,医疗照顾人员个人不负担。(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在校医院门诊就诊在职教职工个人负担全部费用的20%,退休教职工负担全部费用的10%,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和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个人不负担(挂号费除外)。

6. 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教职工自负比例:在职教职工自负10%,退休教职工自负5%,离休人员个人不负担,(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为加强资金管理,减少现金流动,凡教工(含离、退休人员)报销医药费均不兑付现金。所报销医疗费用按月一次性输入本人工资卡。

8. 按照北京市医保中心的公费医疗报销工作程序要求,1996前批准的享受医疗照顾人员采取学校先收取报销单据,送交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后,按实际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按月一次性输入本人工资卡。

9. 公费医疗报销时间,学院路校区每周三全天、昌平校区每周二、四上午。当年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的110日前报销。寒、暑假报销时间另行通知。

六.凡住院期间发生的自费部分原则上一次性交清,费用较大本人一次交清有困难的,应与财务处协商并签定还款协议

七.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费用

1. 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医疗事故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 各种美容、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器具的一切费用。具体内容包括:治疗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白癜风、脱发、痤疮、割双眼皮、穿耳洞、平疣、洁齿;治疗白发、染发;各种矫形;“O”型腿、先天性斜颈、腋臭、兔唇、多指畸形、正畸、口吃、对眼、斜眼、镶牙、性病、补眼、配眼镜以及各种矫形器具;

3. 用于防暑降温的药品费用;

4. 公费医疗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

5. 以下费用不予报销:挂号费、婴儿费、催乳用药费、中风预测费、健康预测费、陪护费、出诊费、伙食费、卫生费、文娱费、记帐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押瓶费、煎药费、取暖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会诊交通费、咨询费、各类会议的医药费、各种磁疗用品费、优质优价费、专家费、各种体检费和接种费以及普通材料费、一次性耗材费、特需门诊费;

6、 根据病情可以出院的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书的第三天后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八.未尽事宜按北京市卫生局和社保局的有关文件执行。本办法由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校医院)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校字[2000]122号、中政大发[2004]18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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