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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校公费医疗报销时限的通知

我校教职工及学生:

为了加强对公费医疗报销的管理,确保公费医疗费用能够及时、准确的结算、报销。根据北京市医保中心《关于统一大专院校公费医疗住院费用申报时限的通知》(2017710日发文)的文件精神,现对我校公费医疗费用报销时限进行如下规定:

  一、北京市本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需在出院结算后3个月内及时将住院单据交至校医院初审,超过上述时限的住院费用将不予报销。

  二、因公务出差、学习交流和实习期间在外埠发生的本年度住院医疗费用,需在出院结算后6个月内及时将住院单据交至校医院初审,超过上述时限的住院费用将不予报销。

  三、本年度住院医疗费用(含外埠)应于次年315日之前交送至校医院进行初审,超过此时限的住院费用将一律不予申报、报销。

  四、在校外医院门、急诊(含外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上述规定参照执行。

  五、本规定于201811日起正式施行。

    

请相互转告。

20171018

                       校医院

 

附件:《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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