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告信息 >> 正文
关于再次重申公费医疗住院报销时限的通知

我校教职工及学生:

为了确保公费医疗费用能够及时、准确的审核、结算、支付,保障师生的切身利益,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统一大专院校公费医疗住院费用申报时限的通知》文件精神,将住院费用报销时限再次重申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大专院校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于费用发生后3个月内向北京市医保中心申报

二、外埠住院本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大专院校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于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向北京市医保中心申报。本年度的外埠住院11月至12月结算日医疗费用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向北京市医保中心申报。

逾期医保中心将不予办理审核、支付。望周知。

 

温馨提示:因医保中心规定各单位每月住院费单据材料只能集中提交一次,建议各位师生出院结算后2个月内及时将住院单据交至校医院初审,以免因时间超限医保中心拒付,造成个人经济损失。

 

请相互转告。

                          校医院

2019年9月23日

                         

附件: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统一大专院校公费医疗住院费用申报时限的通知》文件

  

 

上一条:关于校医院人员2018-2019学年度考核结果的公示 下一条:关于我校校医院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签署医疗联合体合作协议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