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教职工及学生:
为了确保公费医疗费用能够及时、准确的审核、结算、支付,保障师生的切身利益,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统一大专院校公费医疗住院费用申报时限的通知》文件精神,将住院费用报销时限再次重申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大专院校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于费用发生后3个月内向北京市医保中心申报。
二、外埠住院本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大专院校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于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向北京市医保中心申报。本年度的外埠住院11月至12月结算日医疗费用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向北京市医保中心申报。
逾期医保中心将不予办理审核、支付。望周知。
温馨提示:因医保中心规定各单位每月住院费单据材料只能集中提交一次,建议各位师生出院结算后2个月内及时将住院单据交至校医院初审,以免因时间超限医保中心拒付,造成个人经济损失。
请相互转告。
校医院
2019年9月23日
附件: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统一大专院校公费医疗住院费用申报时限的通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