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中政大发[2004] 48号
为了保证全校享受公费医疗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规范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就医行为,依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90京卫 公字第100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 化公费医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86号)、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90号)、北京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4] 113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公费医疗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享受公费医疗范围:
具有我校学籍的公费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以及公费研究生。
二、 校医院就诊规定
1、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应办理医疗证,建立病历,就诊时需持本人 医疗证挂号,取病历后方可就诊。
2、学生在校医院门诊看病个人负担10%。
3、公费医疗证由个人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如转借他人使用,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发生的费用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按《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取消公费医疗资格。
4、校医院医务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患者因病施治,科学合理地用药, 患者不得要求开大处方,多开处方,不得点名要药,超量要药。
5、公费医疗证丢失应及时补办,补办时间为每月的第一个周二,遇节假日顺延。
三、校外医院就诊及报销规定
1. 根据病情,需要转诊到合同医院检查、治疗的,要经校医院开据转诊证明。(不得转往部队和武警医院)。
2. 经学校医院转诊到合同医院门诊看病个人负担20%,住院期间发生的可在公费医疗中报销的费用个人负担5%。
3. 校外看病需要做大型检査如CT、核磁等须经校医院院长批准,否 则不予报销。经批准的检查费个人负担20%。如个人要求做大型检查且未经院长批准,检查结果为阴性的,其检査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4. 未经学校医院转诊私自在校外看病的一律不予报销。因急诊确须在 校外医院救治又来不及转诊的,凭就诊医院开据的急诊证明、急诊处方、发票报销。(只限急诊本次)
5. 去外地实习、参加社会实践及国内校际交流的同学在当地急诊看病的,须凭经治医院开据的诊断证明、处方底方、费用收据和所在学院开据证明,经校医院院长签字后方可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
6. 寒、暑假期间在校外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寒假7元5 角、暑假15元的标准报销。因患急症需要住院治疗的,凭经治医院开据的急诊证明、住院费收据、费用明细帐单和用药清单,上述凭证缺一不可,按照学校规定的比例报销。
7. 贫困家庭学生,住院期间发生的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由校公费医疗予以全额报销。(特困生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名册为准)
8. 因病休学一年以内的(含一年)在原籍公立医院(限一所医院)就诊所发生的费用每年门诊报销100元,住院费用按北京市医保办审核后的金额一次性支付病休学生。连续病休第二年或第二次因病休学的,医疗费用自理。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在休学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自理。
9. 因治疗需要转诊至合同医院做过敏试验、雌激素水平检验、打鼾检查和治疗等检查费用报销50%o
四、 下列情况不予报销:
1. 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医疗事故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 去外地实习、参加社会实践及国内校际交流学生,寒、暑假期间因病在当地私立医院、部队医院急诊、门诊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予报销。
3. 住院期间的自费药品、空调费、取暖费、一次性用品及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不予报销。
4. 各种美容、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 器具的一切费用。具体内容包括:治疗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 痦痣、白瘢风、脱发、瘗疮、割双眼皮、穿耳洞、平疣、洁齿;治疗白发、 染发;各种矫形;“0”型腿、先天性斜颈、腋臭、兔唇、多指畸形、正畸、 口吃、对眼、斜眼、镶牙、补眼、性病、配眼镜以及各种矫形器具;
5. 用于防暑降温的药品费用;
6. 公费医疗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
7. 以下费用不予报销:挂号费、陪护费、出诊费、伙食费、卫生费、文娱费、记帐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押瓶费、煎药费、取暖 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会诊交通费、咨询费、优质优价费、专家费、各种体检费和接种费以及普通材料 费、一次性耗材费、特需门诊费。
8. 公派留学生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自理。
五、 公费医疗报销时间为学院路校区每周三全天;昌平校区每周二、 四上午。当年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的1月10日前报销。寒、暑假报销时间另行通知。
六、 为加强资金管理,减少现金流动,所报销费用由财务处每月一次性打入学生使用的工商银行灵通卡内。
七、未尽事宜按北京市卫生局和社保局的有关文件执行。本办法由校 公费医疗管理小组(校医院)负责解释,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中政 大发[2004]48号《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