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施行。为了深入贯彻《条例》的有关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院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我院特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及处理办法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医疗风险防范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两校区业务副院长(院长助理)
成员:各科室主任、党支部成员
办公室设在院办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
1、制定与完善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及处理办法,对已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2、具体负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有重特大医疗事故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
4、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5、负责处理应由医院承担的医疗事故经济赔偿事宜;
6、对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和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7、加强对全院医务人员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教育,每季度召集各科室主任召开防范医疗 事故工作会议,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医疗事故、医疗差错、事故苗头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将分析结果及时通报有关科室,指导其改进工作。
三、医疗事故具体防范措施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
(2)切实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在言语、行为举止上讲究文明礼貌,对待病员一视同仁,树立“病人至上,廉洁行医”的观念。
(3)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医疗中应以病人为中心,注重人性化服务,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加强医患沟通,营造正常良好的医疗氛围。
(4)严禁个别医务人员利用医患纠纷,挑拨离间,激化矛盾。
(5)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
(6)各科室要制定出适合本科室工作性质的医疗事故防范具体措施,并严格按照该措施进行日常工作。
(7)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于急、危、重患者,各科必须以患者利益和医疗安全为重,不得以种种借口互相推诿拒收患者。以免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导致医疗纠纷发生。
(8)严格执行门急诊首诊负责制,对重点病人,上级医师及经治医师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对于病情危重、复杂、疑难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患者,必须及时报告科主任及主管院长,加强各科室间协作,尽快组织会诊,必要时应建议患者转院治疗,如条件允许可请院外专家会诊。
(9)临床科室在新病人接诊、疑难病人诊治、危重病人抢救、手术病人围手术期等重点病人的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对各项诊疗常规、制度、标准的落实。要注重个人技术水平的发挥,要求对每个病例的诊断分析思路清楚、病程记录规范及时、抢救处理措施得当、对各种预后估计充分。
(10)严格执行《病历书写规范》,规范病历资料管理,严禁任何人对病历进行涂改、粘贴、刮擦、伪造、隐匿和销毁。严禁院内外任何人违规查阅、借阅、复制本院住院病历资料。死亡讨论和学术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散布,否则引发不良后果,由散布者承担一切责任。
(11)医技科室应完善适应科室特点的检诊制度。放射科急诊 X线、B超、心电图等检查必须及时完成;各医技科室在做有创检查或治疗时,必须配备相应的抢救设施,并保证随时可用;药剂科应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时到位。
(12)严格执行新业务、新技术审批制度。在医疗事故防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科室在实施新业务、新技术前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后上报院领导,同时做好新业务开展前的准备工作,最后诊疗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及职能科室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
(13)建立医疗差错上报制度。无论是个人或科室,一旦发生医疗差错都应上报,一般差错要求每月初上报,严重差错要求当日上报。由当事人写出发生差错的全部经过,科室负责人审核,实事求是写出调查报告,组织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定性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造成差错的环节提出防范措施,并上报院办备案。不允许瞒报、漏报或迟报情况的发生。
四、发生医疗事故后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经治或当班医师应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主任,不得隐瞒。并迅速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
(2)科主任应立即组织调查,实事求是的写出调查报告并在24小时内上报诊疗部。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尸检结果、科室初步处理意见、根据造成差错的环节今后需加强的防范措施等。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再经由院办组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定性后,得出最终处理意见,报医疗事故防范领导小组备案。
(3)院办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4)疑似输液、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需在医院职能部门人员、当事科室人员及患者或患者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交由医院保管。
(5)如患者已经死亡,为明确死因,正确处理善后工作,经治医师应及时征询患方直系亲属是否同意尸检,患方无论同意与否,均应书面签署意见及时交回,并在病历中认真规范记录。如患方拒收、拒签、拒绝答复,应当如实记载,并由在场人员签名作证。
(6)规定由科主任与院领导共同接待前来投诉的患者及患者家属,指定专人进行沟通解释。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表态答复患方要求或同意减免患者医疗费用。
(7)接待投诉工作人员应本着“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坦诚沟通、谨慎答复、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应对患方聚众过激行为,并做到“言行有理、有利、有节”,依法维护医院、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应及时通知学校保卫部门或校总值班并及时向院领导和校领导报告。
(8)经沟通无效者,一旦进入司法渠道,当事人、当事科室应实事求是完善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医院充分进行应诉准备。
五、处罚办法
(1)因玩忽职守、严重渎职、严重违反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而造成重特大医疗事故者,直接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由直接责任者承担全部经济赔偿,给予直接责任者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开除处理,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一级医疗事故:赔偿在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或留用一年、记大过处分一次,降职低聘一年,停发一年校内津贴。直接责任者承担赔偿额的10%,科室领导承担赔偿额的5%。
(3)二级医疗事故:出现二级医疗事故赔偿在5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者,给予直接责任者记大过处分一次,停发半年校内津贴。直接责任者承担赔偿额的8%,科室领导承担赔偿额的4%。
(4)三级医疗事故:发生三级医疗事故赔偿额在五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一次,停发3个月校内津贴。直接责任者承担赔偿额的6%,科室领导承担赔偿额的3%。
(5)凡是因差错、误诊、过失发生医疗纠纷未构成医疗事故的,但医院承担一定经济赔偿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一次,直接责任者停发1个月校内津贴,直接责任者承担赔偿额的4%,科室领导承担赔偿额的2%。
(6)凡遭到病人的投诉,虽未发生经济赔偿,但经核查确系因医务人员在诊疗服务中有违规行为的,年度中累计三次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停发1个月校内津贴的处罚。
(7)如当年科室发生医疗事故,科主任、当事责任人不能作为院级及以上各种先、优、模的候选人,其他院内规定项目的评比亦实行一票否决制。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医疗事故防范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办法解释、修改。其它规定若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应参照本方案之规定执行。
校医院
下一条:校医院医疗纠纷及投诉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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